Article 1

In force

为了加强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质量,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养护,是指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善等活动。 公路养护范围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安全设施、绿化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养护管理的辅助工作。

市和区县(市)公安、财政、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路养护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保障畅通、管理与作业分离的原则,运用科学技术和手段,不断提高养护水平和养护质量。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坏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