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形成赋权形式、成果评价、收益分配等制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主处置科技成果,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可以给予股权激励;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可以由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通过与单位协商自行转化。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