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有第二十七条第九项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