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落实绿色施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