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户储存,全额用于中小学校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捐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