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整改,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六项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