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Repealed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应当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双倍赔偿: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
(二)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商品检验、检疫结果的;
(三)销售伪造或者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和认证标志商品的;
(四)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五)销售的商品数(重)量、尺寸不足的;
(六)以虚假的广告、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七)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或者虚假标价的;
(八)提供服务时,对消费者使用伪劣用品的;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