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Chapter 2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Article 35Repealed当经营者发现售出的商品存在重大质量缺陷或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主动停止销售并发布公告收回商品;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商品召回制度、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要求经营者召回商品。经营者召回商品应当退还货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9, 2020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