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Chapter 1 总则Article 3Repeal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支持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能;消费者协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9, 2020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