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Chapter 2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Article 21Repealed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材料和用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标准和价格,并事先向消费者明示美容美发的效果、美容美发后应当注意的事项。美容美发达不到约定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重做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9, 2020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