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旅游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线路、日程安排、食宿标准、交通工具、价格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购物的地点、次数、时间,不得强制消费者购物。
经营者擅自改变合同约定,增加旅游景点、娱乐、医疗保健、购物等项目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由经营者承担由此增加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擅自减少上述项目或者降低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但形成事实旅游合同关系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