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为湿地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国有林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