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合同提供方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修改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合同提供方要求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听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听证。听证应当邀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商会、专家学者、消费者代表参加。听证结束后5日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