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提供方应当在使用前,将合同文本向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合同提供方的营业执照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应当将合同文本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

(一)房屋买卖、租赁及与其相关的居间、委托合同;

(二)机动车买卖、租赁合同;

(三)物业管理合同;

(四)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合同;

(五)医疗服务合同;

(六)宾馆、酒店、旅游等服务合同;

(七)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

(八)贷款合同;

(九)运输合同;

(十)商业保险合同;

(十一)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十二)商业性培训合同;

(十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十四)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合同。

无须取得营业执照的机构使用的合同文本,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