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不安排部署离任经济审计或者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前不公布审计结果的;
(三)指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四)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五)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调查处理的;
(六)在选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