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三)提名并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四)公布选举日,投票的时间和地点,确定投票方式;

(五)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颁发参选证;

(六)组织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介绍候选人,组织竞选活动;

(八)办理委托投票;

(九)制作票箱、选票,布置会场;

(十)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十一)总结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二)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

(十三)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期限,自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