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国家机关或者信访工作机构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登记、交办、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支持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六)未采纳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工作建议,导致问题长期未解决的;
(七)未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和首办责任制的。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