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
(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
目录中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查时,规划和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提交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