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保护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的;

(二)不按照规定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意见的;

(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