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公路与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辅助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相关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运营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