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禁止下列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碍屏蔽门、车门关闭,强行上下车;
(二)损坏列车、隧道、轨道、车站、路基、高架等设备设施或者干扰机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在车站、风亭、疏散通道外侧五十米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有腐蚀性、放射性的物品;
(四)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列车等轨道交通设备设施;
(五)擅自进入轨道、桥梁、隧道、风亭以及其他设有安全、警示标志的区域;
(六)损坏、遮盖或者擅自移动安全、警示、疏散导向等标志;
(七)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擅自使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八)在轨道上放置或者丢弃物品,向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投掷物品;
(九)擅自在高架桥梁上钻孔打洞,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十)其他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