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运营,包括行车组织、客运组织与服务、设备设施运行与维护、车站与车辆基地管理、运营安全管理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路基、隧道、高架、列车、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冷却塔、变电站、控制中心、机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