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Repealed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审组织成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交易规则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审专家成员的资格;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评审专家成员的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