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Repealed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公共资源交易和合同履行及其监管信息。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激励和联合惩戒机制。

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建立严重失信名单的,应当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严重失信名单,并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市场主体采取限制或者禁止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惩戒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