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依法实行共同监管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进场登记、交易过程与结果等环节的共同监管衔接、会商机制,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设立在线监管终端设施,为实施共同监管提供保障。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发现前款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查处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查处建议书;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中止、终止情形的,应当先行采取中止、终止交易的措施,并及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收到前款规定的查处建议书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