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燃气计量表和加气机等计量器具在安装前应当由燃气经营者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每批次首次强制检定的平均示值误差应当趋向零。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安装。

前款规定的计量器具使用期限届满的,应当由燃气经营者负责更换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器具。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