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情况。燃气经营者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地下燃气设施查询要求后三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