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养犬人违反本规定,遗弃犬只、被没收犬只或者一年内被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和延续登记。

养犬人违法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并伤害他人的,终身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人违反本规定,犬只被没收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吊销养犬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