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养犬人应当依法、科学、文明养犬,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不得干扰他人生活,不得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外出;

(二)单位养犬的,在单位内圈养或者拴养,非因免疫、诊疗需要,禁止外出;

(三)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犬只吠叫干扰他人生产生活;

(四)采取有效约束措施避免犬只伤害他人;

(五)不得在人群聚集场所放任犬只追逐嬉闹干扰他人;

(六)不得在公共通道、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七)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