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个人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正面彩色电子照片;

(四)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五)因导盲、导听、扶助等需要饲养大型服务犬的,应当提供残疾人证和服务犬的相关专业训练证明或者服务证明。

单位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养犬用途说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犬只管理人身份证明;

(五)专门饲养犬只的场所和设施证明;

(六)犬只正面彩色电子照片;

(七)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Local Regulations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