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投资新建或者恢复湿地。参与投资新建或者恢复湿地的单位、个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优先利用该湿地景观,开发与湿地功能相适应的生态项目。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或者恢复湿地,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因湿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