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鼓励发展小排量、低能耗和新能源车与清洁能源车,加快新能源车与清洁能源车的配套设施建设。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交通、公安、商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制定高排放在用机动车淘汰、治理和限制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