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或者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定职责的;

(二)拒绝、阻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毁灭数据、资料的;

(四)拒绝将相关信息数据接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共享平台的;

(五)未按照整改要求整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无故拖延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落实或者在整改落实中弄虚作假的;

(六)对社会保险基金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应当报告而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七)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以及举报事项、举报人员信息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就业服务机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