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无偿献血的每次献全血量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献全血间隔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可以缩短献全血间隔期,但男性一般不少于三个月,女性一般不少于四个月,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单采血小板等血液成分的采集量和间隔期按照国家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