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每年12月31日为清查时点,对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需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向全体成员及时公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报废、资产盘亏和坏账损失处理,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准,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