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持有的股份享有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成员股份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但不得强制转让或者赎回。赎回的成员股份转增集体股或者公积公益金。

成员股份可以继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通过继承取得股份的,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否享有表决权,由章程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成员股份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转增集体股或者公积公益金。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