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权; (三)查阅、复制本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资料; (四)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 (二)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决定、决议; (四)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性、公益性和互助性活动,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五)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集体经营性资产应当以股份或者份额(以下统称股份)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以户为单位出具股权证书,作为成员持有集体资产股份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
集体统一经营的资源性资产收益可以依据股份比例对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进行量化分配。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