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0

In force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在本市居住、工作、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重点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应急防控要求做好自我防护;

(二)出现特定症状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疾病传播,及时主动前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就医;

(三)配合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样本、检验、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

(四)按照应急防控要求申报个人健康、旅行史、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应急处置规定要求履行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