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利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从事或者参与和专利有关的经营活动的;
(二)侵犯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挪用或者贪污办案经费、侵权案件赔偿款、罚没款等费用的;
(五)包庇或者放纵实施假冒专利行为的;
(六)泄露举报人情况和举报内容的;
(七)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的;
(八)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