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妇女人口数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加大对妇女儿童活动场所建设的投入。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建设公共设施时,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保障妇女的特殊需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本辖区内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儿童之家提供场地等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