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机制,推动反家庭暴力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
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和部门,应当依法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救助。
民政部门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内容纳入婚前教育和婚姻家庭辅导。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