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结合本辖区工业发展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依法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

编制产业发展、近期建设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降低危害性,保障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用地。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