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协调机制,组织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研究、协调、解决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与淮海经济区的相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式,统筹协同治理,提高区域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