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树名木或者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新发现的古树名木资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和保护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Local Regulations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