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市和各区、江北新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统筹设施规划布局,保障资金投入,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本区域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个人和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辖区内个人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