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进行分拣;拒不分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收,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拣;拒不分拣的,处置单位可以拒收,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分析,并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相关住宅区、农村居住区和单位的指导督促。经指导督促,仍不按要求分类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