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增强个人和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教育计划,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依托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场所建立宣传教育基地,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普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知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把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对工作人员日常教育和管理的内容,督促工作人员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中小学、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日常教育,培养学生分类投放习惯。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识别、收集容器标示标识等常识作为教育内容,培养学龄前儿童分类投放的良好习惯。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公益广告宣传阵地、户外广告设施、电子广告屏、公交候车亭、地铁站台、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建设工地围挡,应当按照规定刊播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公益广告,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示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