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企业工会在企业民主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筹备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征集提案,督促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二)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企业民主管理日常工作,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巡视活动;

(三)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督促履行;

(四)配合做好企业事务公开工作,组织职工民主评议企业事务公开情况,收集、反馈职工意见和建议,并督促企业予以改进;

(五)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六)接受、办理职工的申诉和建议;

(七)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档案,定期向上一级工会报告民主管理工作情况。

区域、行业工会组织本区域、行业内企业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其职责参照前款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