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以及广告、展览橱窗、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中不得含有歧视或者侮辱妇女的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