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残疾妇女,失能、独居的老年妇女,生活困难的单身母亲,失去独生子女的母亲,女性精神障碍患者,农村留守妇女等,给予精神关怀;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0